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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你是本文第 位浏览者 发布时间:2019-04-19 来源:濮阳县人大 作者: 管理中心

19917月11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19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3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5月1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9年4月1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有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切实发挥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根据《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动全县各方面的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

    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依照法律应尽的职责。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各承办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的建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可以书面、口头提出,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提出。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办结或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自身研究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交县“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按不同情况区分为一、二、三类。一类建议,是指围绕我县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二类建议,是指事关全县某方面、某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建议;三类建议,是指对某一部门和单位的具体事项或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收集汇总分类,转交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审核,根据建议的内容提出一类、二类建议初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进行交办督办。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接到代表建议后,与政府进行对接,于30日内分别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交办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相关委室负责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衔代表参加。领衔代表陈述建议主要内容,承办单位负责人作表态发言,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填写建议交办单,完成建议的交办工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对各自交办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在办理时限内,可以采用出具督办函、召开督办会、现场调研、专项视察、专题询问等形式进行督办。 一类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重点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理完结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拿出具体办理方案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具体工作中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本单位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

    2、虽有难度,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3、短期内办不到的问题,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分期分批解决。

    4、超出法律、现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毕后,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召开办理情况“面对面”答复会。办理单位对办理情况进行说明,代表对答复满意的现场签字不满意的退回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所有答复须以正式文件形式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类建议在规定期限办理完毕后,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做为一类建议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或直接受理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属自身直接办理的,不得转交下属单位办理。属于下属单位办理的,可责成有关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可责成一个单位主办,其它有关单位协办,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人答复。

    对于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凡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在会议期间办理,并答复代表,会上办理不完的,会后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对重要的内容或不清楚的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可走访提出建议的代表本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也可共商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应根据代表提出建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视察,县人大代表也可直接到承办单位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办理不好的,可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重新答复。各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将答复件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及各工作委员会要经常督促检查代表建议办理进展情况,定期听取关于建议办理工作汇报。对办理工作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可提出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质询。对于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质询后仍无改观的承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

    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年度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