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2017年5月1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更好的履行代表职责,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选民原则按原选区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提供服务。一个选区有两名或三名代表的,可以共同联系选民,也可以分别联系选民。
第三条 每位代表每个季度应当至少有一次专门、直接联系选民的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走访选民;
2、邀请选民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听取选民意见;
3、定时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
4、在选区内选择5至10名选民作为固定联系对象,加强日常联系;
5、在选区内适当位置设置联系箱;
6、向选区内选民公布代表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网联方式。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1、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向选民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了解社情民意,听取选民对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向选民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5、收集选民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作准备。
第六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反映:
1、在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
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3、可约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直接反映,约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作出安排;
4、可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直接反映;
5、可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
6、可在县代表联组活动时提出活动议题。
第七条 代表所反映的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得到有关机关和组织答复或处理后,代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选民。
第八条 各有关机关、组织应尊重代表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代表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给予时间保障,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应做好工作记录。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定期收集、整理、汇总代表联系选民情况,并建档备存。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