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991年7月11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19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3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5月1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有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切实发挥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根据《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动全县各方面的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
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依照法律应尽的职责。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各承办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的建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可以书面、口头提出,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提出。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办结或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自身研究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交县“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按不同情况区分为一、二、三类。一类建议,是指围绕我县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二类建议,是指事关全县某方面、某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建议;三类建议,是指对某一部门和单位的具体事项或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分类,经征求相关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出确定一类建议的初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通知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一类建议以及其办理情况在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一类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分别牵头督办。有关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同时征求提出建议的代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确定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在限期内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至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应确定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做为一类建议重新办理;从新办理后仍然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对于办理情况满意的,办理结果书面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二类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督办,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征得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然后以正式文件答复代表;三类建议,由承办代表办理完毕后,以正式文件直接答复代表。所有答复代表的文件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二、三类建议办理完毕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人大代表统一进行办理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别通知承办单位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的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尽快办理,最迟不能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报告。个别情况复杂,在期限内无法办理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定期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具体工作中按照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本单位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
2、虽有难度,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3、短期内办不到的问题,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分期分批解决。
4、超出法律、现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不便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第十条 县“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或直接受理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属自身直接办理的,不得转交下属单位办理。属于下属单位办理的,可责成有关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可责成一个单位主办,其它有关单位协办,由主办者答复代表。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人答复。
第十一条 对于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凡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在会议期间办理,并答复代表,会上办理不完的,会后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对重要的内容或不清楚的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可走访提出建议的代表本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也可共商解决办法。代表建议办结后,要及时与代表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需要重新办理的,要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应根据代表提出建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视察,县人大代表也可直接到承办单位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办理不好的,可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重新答复。各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将答复件送交县人大常委会一份。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及各工作委员会要经常督促检查代表建议办理的进展情况,定期听取关于办理工作的汇报。对办理工作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可提出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质询。对于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质询后仍无改观的承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
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年度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