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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你是本文第 位浏览者 发布时间:2017-05-12 来源:濮阳县人大 作者: 管理中心

1981年6月8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4年6月22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

1991年7月11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

2000年5月19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

2017年5月1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听取县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反映,结合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联系县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

    联系代表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保证代表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条  根据便于组织、有利活动的原则,按系统和地区,对县人大代表分别编为若干代表联络组和代表小组。

    1、在县直机关工作和居住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科负责编组;

各乡镇的县人大代表,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编组;工作和居住在中原油田的县人大代表,由中原油田组织部负责编组;工作和居住在濮阳县的武警、消防中队的代表,参加县直代表小组的活动。

    2、县人大代表可与全国、省、市、乡(镇)人大代表混合编组,也可单独编组,各乡镇、中原油田的县人大代表各编为一个代表联络组,以下可分编为若干代表小组。

    3、各代表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集体活动制度、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汇报制度,经常开展活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基本形式:

    1、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视察可分集体视察和分散视察。

    2、组织县人大代表参与各工作委员会的专题调查。

    3、组织县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4、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一府两院”的工作。

    5、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6、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组长和代表座谈会。

    7、县人大常委会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5日为主任、副主任接待日。

    8、向县人大代表提供专用信封,以便代表随时反映社情民意用。

    9、做好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10、组织县人大代表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工作。

    11、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2、向县人大代表印发《人大工作信息》及其它学习材料。

    第四条  实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要经常与县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了解情况。

    1、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联系二至三名县人大代表。联系对象一般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代表团的基层代表,个别代表团代表人数不够分配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从其它代表团调剂补充。

    2、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可以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活动等直接见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每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两次。

    3、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听取县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意见和建议;

    听取县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及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4、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代表提出的需要办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代表的信访事项,可以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5、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前填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情况登记表》,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计汇总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1、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本辖区的县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召开代表座谈会、联系代表小组、指导小组和代表个人开展活动,总结交流活动经验,处理应当由当地解决的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代表小组与人大机关的沟通实行“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三级报告、反馈制度。各乡镇的代表小组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指导下,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代表小组活动,每个代表小组由组长报告本组活动情况,把活动中了解到的群众意见反映上来。乡镇人大主席团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汇总后,向县人大办公室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各种意见研究决定后,反馈至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反馈至各代表小组。

    3、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围绕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征求本地区有关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4、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可视情况邀请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或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组织对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代表开展活动的时间,应视为公务时间,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原单位照发。

    第七条  加强对联系代表工作的领导。

    1、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把联系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代表联系工作,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2、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科要切实加强对联系代表工作的具体领导,不断总结代表活动的先进经验,注意搞好代表培训,做好代表服务工作。同时,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3、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科应加强与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各代表联络小组的联系。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人大联系代表工作,以逐步形成各级人大代表联络网络。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